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財產保險單能否用于抵押的復函
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財產保險單能否用于抵押的復函
發(fā)布日期:1992-04-02|字體:|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
  來源:國資數據中心
(1992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函〔1992〕47號公布)

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:

你院贛法經〔1991〕6號《關于保險單能否抵押的請示》收悉。經商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,答復如下:

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》第八十九條第(二)項的規(guī)定,抵押物應當是特定的、可以折價或變賣的財產。財產保險單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證明,并不是有價證券,也不是可以折價或者變賣的財產。因此,財產保險單不能用于抵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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